制度废改立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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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3-08-2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规章制度管理,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长春工业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学校按照规范化程序制定、以学校(中共长春工业大学委员会、长春工业大学)名义发布和施行的,对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及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第三条 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解释、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的规定,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

(二)权责一致。体现部门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在赋予必要职权同时,界定行使职权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事项,明确应承担的责任。

(三)操作性强。条文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实事求是、解决问题,具备理论上、实践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切实可操作性。

(四)与时俱进。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国家和教育部政策性文件及法律、法规、规章,充分结合学校改革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需求,对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制定、修订或废止。

(五)守正创新。坚持构建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规范大学治理,完善治理体系,推进制度创新,提升服务质效,为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提供制度保障。

第五条 学校规章制度管理过程中,涉及涉密事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 分类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规章制度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

(一)根本制度:《长春工业大学章程》。

(二)基本制度:规定学校组织机构的基本职责、议事规则和师生员工的权利义务,主要是指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规范学校运行的基本制度及重要管理制度。

(三)具体制度:规定实施管理过程中所需遵循的规程、流程等,主要是指根据学校章程或者基本制度制定的配套工作制度和程序性规范。

第七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决定规章制度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统筹学校制度体系建设,负责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和规范性审查等工作。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规章制度的程序规范、印制发布、信息公开等工作。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群团组织、直属机构、附属机构是规章制度的具体操作部门,在学校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负责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废止、解释和实施等工作。

十一 学校规章制度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实行决策管理和授权管理。

(一)学校章程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组织制定、修订、废止、解释。

(二)学校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或其授权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和责任部门组织制定、修订、废止、解释。

(三)学校规章制度根据不同类别,须经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 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应内容明确、逻辑严密,文字表述准确规范、庄重严肃。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三条 名称

(一)规章制度一般可称“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也不得以“规章”统称。“章程”是用以说明学校及其治理结构、主要成员等的宗旨、职责、权限和规程等的根本性制度;“规定”是对某项工作进行约束的行为规范;“办法”是具体实施某项工作的可操作性措施;“细则”是指为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办法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补充规定。

规章制度根据需要,也可称“规则”、“规程”、“制度”等。

(二)“通知”、“方案”、“规划”、“计划”、“说明”、“请示”、“汇报”、“报告”、“决定”等文体,不属于学校规章制度范畴。

(三)学校规章制度须冠以“中共长春工业大学委员会”或“长春工业大学”字样。

第十四条 形式

规章制度可采用分条式和段落式两种表述形式。分条式表述形式,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通过程式化固定条文格式来表述,采用“第x条”的表现形式;段落式表述形式,是指以自然段前加序号来表述的表现形式。

规章制度能够采用分条式表述形式的,应当采用。

第十五条 结构

(一)规章制度根据文件性质、内容多少、篇幅长短等具体情形,可采用简单结构、一般结构或复杂结构行文。简单结构,可采用段落式表述形式;一般结构,可采用条文式表述形式;复杂结构,条文之上分章表述。

条文内容在15条(含15条)以内的规章制度,应采用一般结构行文。

(二)按照层级关系,由上至下依次可设章、条、款、项、目。

1.章。章设标题。每章内容相对独立,各章应有内在逻辑联系。第一章为总则,最后一章为附则,中间章为分则。

2.条。章下设条。每条内容应保证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能内涵混淆、重复规定。条的顺序安排,应当符合由一般到具体的逻辑顺序,序号为第一条、第二条……。

3.款。条的内容有两层及以上内涵需要表述的,条下设款。每款内容应保证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能内涵混淆、重复规定。款以自然段的形式体现,两款以上可标注序号(一)、(二)……。

4.项。款的内容有两层及以上内涵需要表述的,款下设项。每项内容应保证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能内涵混淆、重复规定。项以自然段的形式表述,两项以上可标注序号1、2……。

5.目。项的内容有两层及以上内涵需要表述的,项下设目。每目内容应保证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能内涵混淆、重复规定。目以自然段的形式表述,两目以上可标注序号(1)、(2)……。

第十六条 内容

规章制度内容体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一)总则

总则置于规章制度的开篇。设章的规章制度,在第一章规定总则的内容;不设章的规章制度,一般在开篇的前若干条规定总则内容。

总则一般应按顺序,明确规章制度制定的目的、依据、名词术语、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其他需要总体说明的事项。

(二)分则

分则置于规章制度的中篇。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有关主体、客体、行为、事项、结果等加以具体规定。

分则的内容应当体系完整,明确具体,表述清晰,可操作性强。

(三)附则

附则置于规章制度的末篇。设章的规章制度,在最后一章规定附则内容;不设章的规章制度,在末篇的最后若干条规定附则内容。

附则一般应按顺序,明确应排除在规章制度之外或参照执行的情况、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的授权规定、解释权的归属、施行时间,以及宣告相关文件或文件中的一些规定失效、废止等问题。

第十七条 附件

附件是规章制度的附加部分。规章制度为得到更充分的说明、更透彻的理解、更有效的实施,可以设置附件;为规避在条文中出现与其他条文不协调的、占有一定篇幅的引文、图表、图形、说明、数据、名单等,可以设置附件。

第四章 制定程序

第十八条 立项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群团组织、直属机构、附属机构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按规章制度类别分别向学校党委或行政提请立项,并对其必要性、可行性、政策依据、拟定制度、进度安排等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和说明。立项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提请部门即主责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上述情形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须明确主责部门以及各自职责。

学校明确提出的有必要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授权相关部门负责起草。

第十九条 起草

根据立项及工作安排,主责部门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学校规章制度。起草过程中,应把握以下事项:

(一)新制定的规章制度,应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内容涉及学校治理结构、管理体制、职责调整等重要问题时,主责部门须先行报请学校决策。

(二)主责部门应就相关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除涉密性、应急性事项外,应以适当方式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单位)以及管理对象意见建议,充分协商、形成共识;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

(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通过书面、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其中,与学术、学位、教育教学有关的规章制度,应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规章制度应提交审议,并按照规定程序公示草案。

第二十条 审查

(一)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等相关材料,经主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应于提请学校审议前至少两周,报送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审查。

(二)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上级规范性文件精神;

2.是否符合《长春工业大学章程》规定;

3.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是否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相协调、相衔接;

5.是否符合授权范围,并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6.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规范;

7.是否已经广泛征求意见;

8.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9.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就规章制度草案及所涉及主要问题组织研究、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或专家进行会审。

主责部门根据审查意见,结合业务实际,负责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请学校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定

(一)由主责部门提出提请审议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报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报送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在接到提请审议申请时,应就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性进行核查,对通过审查并已出具审核意见的规章制度,方可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列入会议议程。

(二)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依据议事规则,审定规章制度草案。对草案如有个别调整,可原则通过并提出审议意见;如有重大调整,须重新履行制定程序。

(三)学校审议规章制度时,主责部门应就规章制度草案及起草情况进行汇报说明,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应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签发与发布

规章制度草案经审定,或原则通过并按照审议意见修改后,由主责部门报送党政办公室进行审核;通过后,经学校领导审批签发,以学校名义发布。

第五章 解释、备案、修订、废止与清理

第二十三条 解释与备案

(一)学校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学校基本制度、具体制度由学校授权主责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规章制度的解释同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内容应广泛征求意见,经学校审议通过后,予以发布。

(三)主责部门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规章制度进行归档备案。

(四)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的规章制度,由主责部门按有关规定报党政办公室,并由学校党委报送上级党组织备案审查。

第二十四条 修订和废止

(一)规章制度运行期间,如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学校章程发生调整,或规章制度成立的前提条件、实施环境、实际情况发生改变的,需予以修订或废止。

规章制度修订或废止参照制定程序进行。

(二)规章制度部分条文修订或废止的,应即发布新的规章制度。新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原规章制度的废止日期。

(三)对于“暂行”、“试行”满2年的规章制度,主责部门应及时修订、发布和施行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按“暂行”、“试行”执行的,由主责部门说明情况,经学校审议通过后,予以保留。

第二十 清理与汇编

学校建立规章制度定期清理和汇编机制,特别是规章制度上位依据、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进行全面清理。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党政办公室本着法制统一和谁主管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统筹学校规章制度的清理和汇编工作。依据清理结果,做好规章制度废、改、立、释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其他具有规范性文件特性的文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长春工业大学国内合作协议管理办法(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