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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章程(2024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3-08-31 作者: 来源: 发展规划处 点击:

 


长春工业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管、文、理、经、法、艺术等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省属重点大学。学校始建于1952年,建校初期是国家为筹建中国第一汽车制造厂而创办的长春汽车工业学校,先后经历了长春工业专科学校、吉林理工学院、吉林工学院等发展阶段。1970年6月吉林工学院与吉林工业大学合并,1978年10月复校。2000年9月,长春煤炭工业学校、长春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吉林省工业设计学校并入。2002年3月,更名为长春工业大学。1992年、2004年两次被吉林省人民政府确定为省属重点高校。2013年被确定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016年入选“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院校。2020年3月,入选吉林省特色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大学建设项目高校。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爱国敬业、求实创新”的校训,为国家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栋梁之材,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望,形成了优良的办学传统、“不忘工业报国初心”的办学特色和“三实三结合”的人才培养特色,积淀了“自强不息、志在一流”的工大精神。

面向未来,学校全面实施“人才引领、创新驱动、扎根地方、面向国际、志在一流”的发展战略,坚持内涵发展,强化优势特色,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全面提升学校影响力和社会声誉,努力建设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地方工业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法办学,完善治理结构,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保障新时代学校改革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长春工业大学”,简称“长春工大”,英译为“CHANGCHU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简称“CCUT”。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路17号

学校实行校区办学在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2055号南湖校区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北远达大街3000号和大学城路2777号北湖校区

学校注册网址:https://www.ccut.edu.cn

第四条  学校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

学校为非营利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春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秉承为国家和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学生健康成长成才服务的办学宗旨,聚焦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目标,坚持发展为第一要务,坚定“以师生为中心,办人民满意大学”的发展理念,贯彻“质量是生命、学科是龙头、人才是关键、创新是动力、党建是引领”的办学理念,坚持“贴近学生的教育”的育人理念,弘扬艰苦奋斗、严谨求实的校风和自强不息、志在一流的精神,突出办学特色,遵循教育教学和学术创新规律,努力践行高等教育使命,实现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二)依法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及其他工作;

(三)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学校办学资金,确保办学经费按时足额划拨给学校;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当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依法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五)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依法确定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公开学校收费项目;

(六)履行大学职能,为国家和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七)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充分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构建“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平台、合作交流”的“五位一体”学科建设高质量发展模式。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区别不同学科、专业特点,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强化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深化质量文化建设,加强对人才培养质量的监控与评价,构建完备的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国际学生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加强产学研用结合,推动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努力服务社会。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权,增强科技创新活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履行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的使命,发挥大学文化引领作用,促进地方文化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三条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学校党委和中国共产党长春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吉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校党委和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委全面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学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学校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学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学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由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决定召开,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常委会确定,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其委托副书记主持。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按照其决策范围和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委全体会议的决议,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

(二)主持制定并实施党委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并落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计划、规划等;

(三)召集并主持召开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

(四)负责落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担负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及人才培养等工作;

(六)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的规划、组织、实施、落实负领导责任;

(七)抓好党委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职责,指导督促检查会议制度的贯彻落实;

(九)代表学校党委(常委会)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十)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接受和实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学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学校党委进行监督。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视具体情况在院(系)级单位党委设立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人才工程计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具体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年度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等,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五)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校长行使行政职权、履行法人代表职责,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主持。按照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涉法、涉诉事务实行统一管理、规范运行。由学校聘任的法律顾问或会同法律服务机构对涉法、涉诉事务进行合法性审查、论证,为学校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设立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等职责,在学科和专业建设、教学科研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代表校内各学科领域的教授、专家组成。其中,兼任行政职务的人员在委员会中的比例不超过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具有教授职称的45岁以下专任教师)比例应不低于10%。成员人数为单数,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经推荐或民主选举,或校长直聘,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进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决策规则,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做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位点建设工作的专门机构,依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学位授权点调整等工作,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的主要领导、各学院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成员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2/3以上,成员人数为单数,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学校学位办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如遇特殊情况或有特殊需要,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集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进行;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数超过全体成员人数的1/2(不含)即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发展、改革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的专家机构,依照其章程对学校专业建设、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和研究、教学质量控制和评估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教务处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有特殊需要,可由主任决定,临时召集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进行;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数超过全体成员人数的1/2(不含)即为通过。

第三十  学校支持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学术权力在学校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政策调整、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总数的10%,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四十条  长春工业大学工会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履行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职能。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春工业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服务社会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代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主要职权是:

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听取、审议上一届学代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代表;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代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学院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各学院名额原则上依照各学院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学代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代会常设机构以总数2/3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学代会应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学校尊重和支持代会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定期召开学代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成员按照组织规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建设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能。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领导小组或专门委员会等咨询和辅助决策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运营和管理。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院。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人财物事权,履行相应的职责,学校负责审核与监督。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研部和教学中心,享有与学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根据改革发展实际设立实体或非实体研究机构围绕科学前沿问题国家和吉林省重大需求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和履行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二)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三)根据学校授权,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就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建议;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委党总支,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学院内设机构结合工作实际设立党支部

第四十九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学院通过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学院党委会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五十 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院党委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可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依照学校各委员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下设系和研究所等机构,分别组织落实各项教学和科研任务。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管理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工勤岗位聘任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严谨治学,规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行为,倡导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六十条 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成立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制定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对直接面向学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职工的聘用、管理、监督、教育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评聘、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提高自身教学水平、科研能力、管理服务水平提供公平的机会。


第七章    


第六十二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按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并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九条 学生会组织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学生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吉林省学生联合会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通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八章    


第七十条  校友是指在长春工业大学及其前身、合并院校学习过的毕(结、肄)业生、学位获得者、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和接受过教育培训的学员;长春工业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长春工业大学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学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七十二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发展事业,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改革发展。学校依法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和宣传。


第九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基本建设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和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七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十条  学校立足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实施基本建设,调整优化办学空间布局,高质量加快北湖校区建设,大力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办学中心向北湖校区转移,为促进学校协调发展、科学发展、长远发展、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十章  校训  校徽  校歌  校庆日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训为“爱国敬业、求实创新”。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圆环相套的圆形徽标,内环中心区域是由学校英文缩写“CCUT”变形而成的图案,上方有“1952”字样,代表学建校时间;两环中间上方是校名英译大写,下方是学校中文校名。

学校徽章为师生员工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长春工业大学校歌》,张德江作词,杨永泽作曲。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15日。


第十一章    


第八十五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党委全体会议审定,校长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批复后公布施行。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