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长春工业大学国内合作协议管理办法(暂行)》(长春工大校字〔2023〕11 号)已于9月21日正式印发。根据执行情况和调研了解,目前仍有个别部门、单位对本《办法》及其具体内容不了解、不知情,对相关责任界定不够清楚和到位。为进一步推动全校贯彻落实好本《办法》,保障学校国内合作依法依规,规范有序进行,现就有关问题再次强调、通知如下:
1.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学校各类国内合作协议的签署及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促进国内合作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2.主要内容。本《办法》规定了合作协议内容、签署协议的基本原则、合作协议类型、合作协议技术规范、合作协议管理与职责(特别是协议管理部门的界定与责任)、如何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双方需履行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
3.协议类型。按照合作性质、涵盖领域和重要程度,学校国内合作协议分为综合性战略合作协议、单一性专项合作协议、一般性普通合作协议三种类型。
一是综合性战略合作协议。主要指学校与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签署的,合作领域比较广泛,内容涵盖比较全面,需要由学校 5 个及以上部门共同牵头实施,具有宏观性、战略性、综合性特征,对学校建设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协议
二是单一性专项合作协议。主要指学校或内设机构,就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产学研合作、学生实习实践、创新创业基地、招生就业、技能培训、对口帮扶等某一领域,与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签署的,需要由学校 5 个以下部门共同牵头实施,具有单一性、专项性特征的协议。
三是一般性普通合作协议。主要指学校各基层单位与各级 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签署的,涉及人才培养、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学生实习实践、就业创业等方面的一般性协议。
4.归口管理。学校国内合作协议管理实行“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对合作协议实行全过程管理。
综合性战略合作协议,由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负责统筹签署及归口管理工作。
单一性专项合作协议,由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群团组织、直属机构、附属机构牵头承办和归口管理,具体负责合作协议的起草、审核、签署和归档等工作。
一般性普通合作协议,由学校各基层单位牵头承办,负责协议起草、签署等工作。遵循归口管理原则,根据合作项目的内容、属性、领域等,由学校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负责合作协议的起草指导、审核、授权签署和归档等工作。
拟提交学校决策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合作协议,须报请党政办公室前置研判、确定上会有关事宜。
5.程序要求。学校国内合作协议根据不同类型,审核流程包括分级审核、部门会签、合法性审查。重要国内合作协议需履行学校 OA 系统规章制度(重要国内合作协议)审查流程。
6.重点强调。请全校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党政负责同志,一定认真研阅本《办法》,对照规定内容,结合各自实际,在具体工作中明确合作协议的管理主体、签署流程、责任划分等,严格执行协议签署要求,提升管理质效。
以上强调和具体内容,详见《长春工业大学国内合作协议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已发至各部门、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内部邮箱”,也可到学校协同办公管理平台“校发文件”或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网站“制度规范”中下载。
感谢理解、支持与配合。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
2023年11月2日